关于对宜昌境内存在未经审批入江排污口问题中部门履责不力调查追责情况的通报

日期:2017-09-21 09:04来源:宜昌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责任编辑:蒋世林阅读量:

  为切实推进我市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意识,现对宜昌境内存在未经审批入江排污口问题中部门履责不力调查追责情况予以通报。

  2016年11月,中央环保督察组检查发现,宜昌境内入江排污口多数未经审批,其中枝江山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排污口2009年即被要求取缔,但督察组现场检查时仍未落实。经查,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对宜昌境内入河排污口检查、登记工作督促不力,对已上报未经审批排污口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善审批手续或予以取缔。同时,宜昌市水利水电局于2012年5月对枝江市水利局下发山水公司非法取水的督办通知后,在枝江市水利局未予答复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跟踪督办,对山水公司存在未经审批排污口问题失察。

  枝江市政府在收到枝江市水利局《关于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无证取水的调查报告》后,虽签署了意见,但对报告中提到的排污口未经审批的问题重视不够,未能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对枝江市水利局提出的其他处理建议,组织协调不力,未能落实到位。

  枝江市水利局对山水公司未经审批排污口问题取缔不到位。枝江市水利局在接到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山水公司非法取水的督办通知后,虽进行了调查,并就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枝江市政府,但对已发现的未经审批排污口问题未提出处理建议,未对领导签批意见予以跟踪落实,直到中央环保督查时,仍未对该未经审批排污口予以取缔。

  因对宜昌境内长期存在多数入江排污口未经审批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党组书记、局长靳鹏于2017年8月受到批评教育问责处理;因在宜昌市水利水电局部署对宜昌境内排污口的检查、登记、上报工作后,未能督促落实到位,且对已发现未经审批排污口问题,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善审批手续或予以取缔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局专职副局长洪钧(2010年8月至2015年12月任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水资源科科长)于2017年9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水资源科科长李永涛于2017年8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因未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整改山水公司未经审批排污口、非法取水等问题,时任枝江市委常委、副市长(现任枝江市政协主席)谭从彬于2017年8月受到诫勉的问责处理;因对山水公司未经审批排污口问题重视不够、部署不力,时任枝江市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李奎阳(现任枝江市人大副主任)于2017年8月受到诫勉的问责处理。

  因对山水公司未经审批排污口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枝江市水利局局长张代贵(现任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副局长)于2017年9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因对山水公司未经审批排污口长期存在且未取缔问题失察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枝江市水利局局长骆圣,枝江市水利局副局长周东阳、刘雪华、董军于2017年8月分别受到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因在收到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关于查处山水公司非法取水的督办通知后,虽发现山水公司未经审批排污口问题,但未能采取措施予以取缔负有直接责任,枝江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郑金清于2017年8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予以严肃追责问责和公开通报曝光,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从严从紧抓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打赢生态环境保护战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坚决落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问责的责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宜昌位于长江中上游,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宜昌未来发展的角度,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到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善始善终、善做善成。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不破“底线”、不踩“红线”、不触“高压线”,严格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严肃查处和整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铁肩扛责、铁腕执纪、铁面问责,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不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并终身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监管责任;对涉嫌犯罪的,除依纪追究党政纪责任外,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