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建设“侨爱心钢琴音乐教室”协议书(样本)
日期:2016-07-20 11:24来源:宜昌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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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侨联与XXXXXX小学
共同建设“侨爱心钢琴音乐教室”协议书
共同建设“侨爱心钢琴音乐教室”协议书
甲 方:宜昌市XXXXXX小学
乙 方:宜昌市侨联
监督方:宜昌市XXX区教育局、宜昌市XXX区侨联、宜昌市侨联侨心基金理事会、柏斯音乐集团
甲、乙双方为提高小学阶段学生综合素质,共同打造宜学之城、钢琴音乐城,同意按下述原则,于2015年春季开始在宜昌市XXXXXX小学建设“钢琴音乐教室”。
一、本“钢琴音乐教室”部分经费和设备由宜昌市侨联侨心基金和侨属企业及侨界人士所捐助,特命名为“侨爱心钢琴音乐教室”并挂牌。
二、本“钢琴音乐教室”的开设,不是天才·精英计划,也不是扶贫计划,旨在通过社会力量对教育的关注,使社会发展的成果和优质教育资源惠及基础教育阶段的每一名孩子。
三、本“侨爱心钢琴音乐教室”预期目的:普及钢琴音乐基础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小学阶段每名学生都能完成3年以上钢琴课程,部分师生考级。
四、甲方承诺使在校的每名学生接受每周不少于1课时钢琴课程教育,配套相应的场地、老师及资金。乙方承诺资助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购买钢琴教学设备,协调柏斯琴行支持四台立式钢琴,每年根据需要筹措相关活动经费。
五、甲方应成立专项小组,由副校长以上领导任负责人。依据《侨爱心钢琴音乐教室实行细则》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侨爱心钢琴音乐教室建设方案》和《侨爱心钢琴音乐教室教学实施方案》,并组织好设备采购安装、教学活动开展及其他事项处理。
六、甲方应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钢琴音乐教室”设备安装调试,最迟不晚于3月30日开课。
七、乙方于电子钢琴等设备采购完成后将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给甲方,甲方按照《侨爱心钢琴音乐教室实行细则》规定完成琴房装修后,乙方协调柏斯琴行将支持的四台立式钢琴配送到位。
八、乙方及监督方可不定期赴甲方学校了解“侨爱心钢琴音乐教室”使用和学生学习情况。并根据实际教学进度对教学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九、为便于评估钢琴音乐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影响,本协议签订三年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中止本协议。但甲方严重违反规定(如不规定课时教学等)时,乙方可全部或局部撤款,并撤回支持的四台立式钢琴,甲方在收到乙方中止合作通知一个月内办理好相关退款手续,并承担一切责任。
十、双方同意遵守《侨爱心钢琴音乐教室施行细则》之有关规定,并尊重监督方之意见。
十一、以上协议内容,如基于需要,双方应本着善意友好的态度、以爱心为基础随时修改。
十二、此协议一式六份,由甲方、乙方、监督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XXXXXX小学
代表人(校长)
(签名,盖公章)
乙 方:宜昌市侨联
代表人
(签名,盖公章)
监督方:柏斯音乐集团
代表人
(签名,盖公章)
XXX区侨联
代表人
(签名,盖公章)
XXX区教育局
代表人
(签名,盖公章)
侨联侨心基金理事会
代表人
(签名,盖公章)
二零一五 年 月 日


